信息时间:2011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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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对不同类型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实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实行三年任期。 (2)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实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实行两年任期。 2004年中央在下发的《关于适当调整市(州)、县(市、区)以及乡镇党代会召开时间的通知》中又规定:“自2006年乡镇党委完成换届选举时起,乡镇党委正式执行5年任期”。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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