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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党政“一把手”权力监督的实践与思考
信息时间:2012年10月10日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访问量:3238  评论数:0  收藏

2012年10月10日

    坚持精细严密规权,对党政一把手实行立体化监督机制
  要紧紧围绕党政“一把手”的行权过程,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进行立体化的监督,特别是要发挥上级党委和政府对下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作用,切实规范其从政行为。一是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公开。要按照全面、客观、真实、具体的原则,除依照法律法规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将党政“一把手”行权内容、范围和程序全部进行公开,特别是要把领导班子建设、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情况作为公开的重要内容。二是实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要建立健全由纪委牵头,人大、政协、组织、监察、财政、审计、信访等专门机关和职能部门组成的监督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党政“一把手”廉洁履行职责情况,及时排查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要充分发挥社区的监督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要经常同社区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及居民群众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党政“一把手”“八小时”以外的生活情况,切实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实行党政“一把手”向纪委全委会述廉制度。党政“一把手”要在年初向上级纪委全委会进行述廉,党委主要领导作述廉报告,政府主要领导作书面述廉。纪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当场进行询问、质询,并组织评议测评,既充分发挥纪委委员个体监督作用,又综合发挥纪委全委会整体监督优势,把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职责落到实处,同时也促使党政“一把手”接受来自各方的监督,不断校正其从政行为。纪委全委会述廉评价分值(含述廉前期的走访调查测评结果)按比例计入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总成绩,述廉报告列为党务公开一项内容,在本地区本部门公开。哈尔滨市在2010年和2011年连续组织呼兰区、巴彦县等八个区县开展述廉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制发了《哈尔滨市县处级以下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向上级纪委全委会述廉实施办法(试行)》,今年确定的述廉对象为松北区、平房区区长及其他16个区县(市)党委书记,测评结果将当场公布。

    坚持严肃从重制权,对党政一把手实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
  要增强党政“一把手”责任意识,进一步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决策纠错改正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党政“一把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防止决策的随意性,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一是科学规范决策行为。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和规范领导班子内部议事和决策规则程序。凡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议事决策程序进行,涉及经济发展和民生等重大决策,要根据需要,采取风险评估、咨询权威部门和专家论证、问卷调查、召开听证会和合法性审查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保证决策科学、民主、依法。二是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凡是涉及重要事项都应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在决策前要书面通知班子成员酝酿,不得临时动议;遇到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党政“一把手”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并形成书面记录。在决策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决策,充分体现每名班子成员的意愿,有效防止党政“一把手”独断专行问题的发生。要实行重大决策报告制度,重大决策一旦形成要以书面形式报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纪检监察机关要定期开展对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监督检查。三是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健全决策跟踪和反馈机制,对决策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和信息反馈,及时发现失误,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改正。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误必追究”的理念,本着“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完善责任追究程序,健全处罚机制,对不按照决策程序、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实施决策,以及明知决策错误未采取措施加以纠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等问题的进行严肃问责。要认真处理好集体决策与个人负责的关系,严格区分个别党政“一把手”打着集体决策的幌子,行个人独断之便,对发现的此类问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近年来,哈尔滨市共对20余起党政“一把手”决策失误问题进行了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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