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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央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研究
信息时间:2011年11月09日   文章来源:来源:监察部网站  访问量:2767  评论数:0  收藏

2011年5月10

    当前,中央企业面临的国内国际经济形势日趋复杂,在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过程中,面对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企业的科学决策尤为重要,要防止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精准性,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势在必行,责任重大。日前,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进行了督查调研,初步掌握了中央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基本情况。

  当前中央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现状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基本健全。绝大多数中央企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按照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确立了党委(组)会、总经理(裁)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的会议制度,制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并将它们作为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载体。二是按照业务分类,制定了涵盖“三重一大”事项的财务、采购、人事、投资等多个方面的业务管理制度,作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配套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比较规范。中央企业不仅普遍重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而且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努力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依法决策,不搞“一言堂”、拍脑袋,不允许重大决策停留在纸上、规章制度挂在墙上,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到实处。

  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逐步加强。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通过健全监管体系、法规体系、责任体系,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特别是加快推进企业改制、实行董事会试点、引进外部董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工作,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体制和制度保证。部分企业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或者“党政分设”等组织措施,从领导体制上保证在法人治理结构中体现党组织参与企业决策的职能,为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组织保障。

  存在的主要问题

  保障“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顺利实施的企业治理结构尚未完全到位。当前,绝大多数中央企业正处于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的过程之中,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建立起来,尚未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机制。部分企业由于党政决策机构的人员高度重合,决策、监督、执行的体制构架不清楚;部分中央企业存在集团公司干涉或代替子公司决策的弊端,致使现代企业制度对集体决策的机制保障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个别企业领导人员集体决策意识淡漠,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企业领导人员作风不够民主,担心完善和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会影响到个人权威;有的领导人员认为重大问题按集体决策程序走一遍,影响决策效率,会贻误市场机遇;有的领导人员习惯于个人说了算,不愿接受监督;个别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担保事项以及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业务等随意决策、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系统性不强,集体决策的事项范围和程序等内容有待进一步明确。企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主要由会议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组成。会议制度往往规定得比较原则,业务管理制度一般是由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问题来制定的,彼此之间的协调性和系统性不够。由于对集体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权限规定得比较笼统,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某些企业,同类的事项有的上会集体决策,有的由个人决策;还有的企业不分大事小事都上会走程序,分散了领导班子抓重大事项的精力。由于集体决策程序规定不够系统、规范、严格,在某些企业,有的事项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就开始实施,事后补程序、补手续,这样一来,发挥众人智慧,提高集体决策科学性以防范决策风险的作用荡然无存;还有的不提前向参会人员提供资料、通报情况,使得参会人员没有足够时间进行研究,对所要决策的事项把握不准,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或者不能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

  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责任追究不力。企业内部的同级监督乏力,个别企业的同级监督甚至形同虚设。个别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渠道不顺畅。不少企业至今没有成立工会,也不召开职代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难以实行民主监督。企业普遍感到在监督“三重一大”事项方面,自身的内部监督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上级或其他部门的外部监督更有力度。

  指导中央企业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对策建议

  明确决策范围。一是要从规范组织行为入手,充分体现集体决策的本质要求。集体决策是企业领导班子的组织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就是要通过明确决策范围、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方式等组织行为,把企业领导人员个人负责纳入到集体决策和民主管理规范的组织行为之中,以解决“个人说了算”的问题。二是要结合企业实际明确“三重一大”的事项范围。要根据《企业法》、《公司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决策事项的范围;要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明确决策事项的范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关于企业主业发展、对外投资、产权转让、业绩考核等一系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凡是明确规定由企业集体决策的事项,或依法要求企业向出资人备案、报批的重要事项,均要纳入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的范围;要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集体决策事项的范围,准确全面体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

  规范决策程序。一是在决策酝酿阶段,要建立健全决策前的提议、会商、通报、酝酿程序,不能违反程序随意提出决策事项;要建立健全决策事项的经济、法律、技术等可行性论证程序,防止决策的草率、随意。二是在决策形成阶段,要建立健全决策过程中的议事规则,试行票决制,不能将不同意见置若罔闻;要建立健全工会、职代会参与企业管理、表达意见建议的程序,充分保障职工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三是在决策执行阶段,要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价、反馈纠偏程序,不能将决策结果放任自流。

  健全决策体制。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决策参与主体与法定决策主体的工作内容。党委(组)、工会、职代会是企业主要的决策参与主体。国有企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应当是企业重大问题,主要是企业方向性、原则性、政策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在党组织领导下,工会、职代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法参与决策。二是要进一步理顺决策参与主体与法定决策主体的工作程序。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参与主体、法定决策主体相互衔接的议事规则,明确决策参与主体参与决策的途径和方式。按照责任、权利、义务相互统一的原则,逐步将决策事项告知企业党委、工会等决策参与主体,各决策参与主体按照程序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并向法定决策主体及时反馈。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要准确体现厂长经理负责制,充分保障党组织、工会、职代会在企业管理中的职权,可以采用党政联席会议的方式,由企业党委(组)与经营管理班子共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三是要进一步分清决策参与主体与法定决策主体的工作责任。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主要是履行决策之前的审核权和建议权,即通过集体研究对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进行政治把关,审核监督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各股东方的利益及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是否符合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并提出决策建议或意见。因此,国有企业的党组织主要是对决策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等承担政治责任。企业的法定决策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企业决策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加强决策监督。一是要加强出资人监督。要研究制定中央企业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执行、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以国资委党委和国资委的名义下发,为中央企业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指导作用。要进一步扩大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试点范围,认真总结在决策管理中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基本原则、组织设计和职能分工的成功做法,并加以全面推行;暂时没有进行董事会试点的企业,要明确要求在企业内部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建立相关信息系统,为集体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决策风险管理。要加强对公司章程的审查,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纳入企业章程,体现到企业的规章之中。要通过加强对产权管理、财务管理、重组改制、业绩考核、董事会试点等业务工作的监管,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要加强党组织监督。坚持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明确党组织通过双向进入董事会,依法体现党组织监督的政治要求;明确纪委领导通过双向进入监事会,把党内监督与行政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保证党组织在参与企业决策的过程中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巡视工作之中,作为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和奖惩的依据,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规定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要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中央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要加强监事会监督。监事有权对董事会的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监事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提出罢免建议的权利。四是要加强民主监督。要进一步健全职代会,明确职代会监督的职责权限和途径,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在决策过程中,要通过厂务公开等方式,将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向职工群众公开,充分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等民主权利的实现。(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局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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