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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监督机制运作的现实意义
信息时间:2011年11月09日   文章来源: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  访问量:2607  评论数:0  收藏

2011年6月20日

    监督的本意就是检查督促。《周礼.地官.乡师》里说“逐治之”,其“治”就是指监督其事。西周时就设置了调查民意的询问官“小司寇”和察访民风的采诗官“遵人”,有专“掌谏王恶”的“保氏”还任用小宰协助冢宰纠举违失。可见,早在周代就有了专门监督官员行为的部门和人员。

  从秦朝开始,便设立了御史大夫,其地位仅次于丞相,“位上卿,银印表绶,掌副丞相”,主管弹劾、纠察以及掌管图籍秘书,并参与机要。在御史大夫之下设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等,专管监察。在内廷中监督百官并保管档案的,称侍御史;派往各地监察郡县的,叫监御史,又叫郡监,掌握监察郡治,直隶于中央御史中丞,是中央政府派驻监察地方官吏的监察官。这样,就从中央到地方大体上形成了一个监察系统,并在历史的变迁中逐步发展完善,在我国基本沿用了两千多年。

  汉代的监察制度之严与监察机构权力之大,在我国历史上是相当突出的,它强有力的维护了汉王朝二百余年的统治。在汉代专门设立了御史台,又叫御史府或兰台寺,专司弹劾之职。唐代一度改称为隶政台,后又恢复旧称,明朝洪武十五年改为都察院,清朝继承了这一体制。

  在汉代最高监察官是御史大夫,其地位之高,超出人们的想象,他与丞相(大司徒)、太尉(大司马)合称三公,这一制度被唐宋王朝继承下来,直到明代才被废弃。御史中丞是御史大夫的副官,亦称御史中执法。这个官职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案章,其权力非常大,常使“百僚震肃”。

  汉文帝时发现“御史不奉法,不失其职,乃遣丞二”。(《职官十四》)。可见,当时就有双重监察,也就是说,包括监察机关在内,也要接受监察。

  汉武帝时,将本国划为十三个监察区,名叫“刺史部”,以后都以州为名,故称“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一员,直属御史台,其职责有六条,其中心任务就是监察地方官吏(包括其子弟)、地方豪强有无“以强凌弱、以众暴寡”;“背公向私”;“侵渔百姓,聚敛为奸”;“怒刚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劾暴,剥截称元,为百姓所疾”;“苟阿所爱,蔽贤宠顽”;“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等等不法行为。(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序注引《汉官典职仪》),在各郡中,郡太守又派出督邮到各地督察县乡,这是一种监察职员。

  汉代还非常重视京城政治安定,特备设立了“司隶校尉”一职作为京城及京城周围的监察官,可以纠察、弹劾包括丞相在内的京师官。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一样有专席座位,被成为“三独坐”。如果在某地出现重大案件,皇帝还要派出有生死处置大权的特别御史去处理,称为“绣衣御史”或“绣衣直指”。

  历史上不乏优秀的监察官,江淹、包拯等他们大义凛然,不畏强暴,执法如山,谱写了一曲曲浩然正气歌。东汉有一个桓典,出任侍御史,执法极为严正,无所回避,甚至无所顾忌,桓典经常乘骑一匹骢马,当时京师洛阳流行一首歌谣:“行行且止,避骢马御史”,这一历史故事被收入《后汉书》本传中,后来便以“御史骢”为赞扬御史执法不苟的典故。

  览古鉴今,我们发现古代监察机制和对官吏的有效监督,仍对今天的纪检监察以及反腐倡廉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独立履职,推行从中央到地方监察系统的垂直体系。韩非子说“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可见,监察机关如果没有实权,操作起来就会步履维艰,收效甚微。尚且同级之间的监管还不得畏首畏尾,何况被领导者对领导者的监督更是难上加难,只有实现垂直领导,监察官才会有职、有权、有位、有力。从历史上看,无论周秦,还是西汉,最高监察官地位甚至与宰相不相上下,各地方监察官的地位也是“见官大一级”,对于那些皇亲国戚或京师高官的“老虎屁股”自然敢摸,而不乏有被绳之以法的案例。

  第二、畅通言路,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作用。《论语》里说:“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古语又云“屋漏在上知之在下”。可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至关重要。中国古代把群众举报叫做“风闻”,这个“风”指民间。“风闻”一词就是既指民间传说,又指群众举报。《梁书.武帝纪》天监元年诏里说:“今端右可以闻风奏事,依元熙旧制。”宋代学者洪迈所著的《容斋四笔》卷十一《御史风闻》里。“风闻奏事”,实际上就是御史等监察官从各方收到的群众举报,它并为举报人的姓名保密,既保护了百姓,又让贪官污吏提心吊胆。2009年中纪委监察部开通了全国举报网站,可谓是一项与时俱进的重大举措,重视举报,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已成为全党的共识,应该得到首肯,并企望继续坚持、完善和发扬光大。

  第三,抓主抓重,要把监察工作的重心放在对权力的监督上。俗语说:“当官千里只为财。”“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权利和地位,往往给一些贪官提供了一个鲸吞国家财富的机会和条件,“权力”和“权利”作为近义词说明,打击以贪污受贿为主的经济犯罪,应该是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梁朝江淹在兼任御史中丞期间,它不谓权势破获了一帮官吏“赃获巨万”的重大经济要案,因而使“内外肃然”,他也成为千古彪炳的优秀监察官。

  第四,严于律己,不断加强监察机关的自身建设。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见《论语.子路篇》),可见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直接影响尽职履责的成效。早在北魏时代,就有文明规定:如果群臣有罪,未被纠劾,最高监察官御史丞便为渎职,是要免官丢乌纱帽的,唐代时,为了防止御史滥用权力,又规定让尚书省对御史的纠察弹劾工作进行监督,有所制约。《旧唐书.职官志》载,尚书仆射对于“御史纠劾不当,兼得弹子”。宋代则规定,御史上任后,要恪尽职守,直访不法,每月必须奏事一次,称为“月课”,如果一百天之内不能提出弹劾,则要受处分。金代规定得更为严厉:“纠弹之官,知有犯法而不举者,减犯人一等科之。”并明文规定要严惩执法犯法者。由此可知,当一个称职的监察干部并不容易,首先政治上要清醒,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在其位谋其政,要谋好其政;其次是要具有熟练的业务技能,有为才能有位;再次是要严格要求自己,绝不可知法犯法,否则就辜负了党心、民意,必将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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