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小邵2年前大学毕业,应聘进入某外贸公司工作,公司与其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去年7月底,小邵的劳动合同将到期时公司书面通知小邵,合同到期不再与其续签。7月26日小邵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一月后出院回家休养。由于小邵患病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故合同到期未终止一直顺延。去年11月底小邵医疗期满时,公司书面通知小邵来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小邵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公司与小邵的合同到期时,由于小邵突然生病,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其医疗期满时终止合同。所以,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的问题。请问,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给小邵双倍工资? 答复: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因劳动者尚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依法续延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对于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问题,上海市有相关的规定,即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本案中,小邵劳动合同到后继续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属于上述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是指:“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也就是说,由于小邵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应当将其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满时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期限的顺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并非不得终止。因此,法定的顺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综上所述,小邵劳动合同到期后,由于出现了法定续延事由,公司依法续延了小邵的劳动合同。这与小邵劳动合同到期后,小邵仍在公司劳动,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同。因此,小邵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公司可不支付给小邵双倍工资。 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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