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小卢`通过网上招聘进入某公司任销售工作,公司与小卢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0年1月公司组织职工体检,小卢被查出患有慢性疾病,于是小卢立即住院治疗。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小卢病情稍有稳定,但仍不能正常上班,小卢出院后按照医嘱在家休息。 2010年6月,公司以小卢患病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仍不能上班为由,按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卢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小卢前来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小卢认为,自己无法正常上班,确因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非自己故意不想为公司服务,公司执意要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太没道理了!故要求公司撤消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虽经小卢多次交涉,公司还是为小卢办理了退工手续。请问,公司可否解除小卢的劳动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患病已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得超过24个月(即N+2 N为工作年限)。如果劳动者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另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小卢的医疗期为3个月,公司正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小卢患病已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从事原工作,并且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等情况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综上所述,公司依法与小卢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支付了小卢相关费用,公司操作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款准确。故公司可以不同意小卢要求撤消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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