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小郑为某公司职工。2008年6月,该公司通过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并向工商部门办理改制更名的相关手续。某公司在改制前曾出资对其进行过专项技术培训,双方签订有服务期协议。在该协议中,双方对服务期限和违约金均作了约定。在某公司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后,小郑认为公司改制成股份制企业后,无论企业性质、企业名称都已不是原劳动合同的公司方,原劳动合同已因公司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故要求股份制企业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股份制企业则不同意,反要求小郑赔偿合同约定的培训费用。请问小郑是否应按约定向股份制企业支付违约金? 答复:本案的争议在于某公司经过改制后,公司在改制前与李某签订的服务期是否在改制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本案中,某公司在对小郑出资培训后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某公司改制成股份制企业后,双方如何履行该服务期协议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根据该规定,某公司与小郑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履行。服务期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内容,也应当按上述规定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无法履行的,可以依法协商变更或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份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该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某公司经过改制后,其与小郑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应当由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继续履行。在没有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小郑要求股份制企业为其办理退工手续,没有履行完服务期,应当按约定承担根据培训费用分摊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