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林某于2008年1月进某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双方签订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基于业务的变化或林某的能力表现,公司可以改变林某工作岗位。2009年1月,公司撤销了林某经理的职务。2月12日,该公司向林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公司业务结构调整,林某的岗位不再设立,公司将于2月15日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林某离开公司后,即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请问:林某可否恢复劳动关系? 答复:本案焦点是,公司认为业务结构发生重大调整、林某的岗位不再设立等事实是否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可以提前单方面解除林某的劳动合同情形呢? 根据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客观情况。而在本案中,公司所称的事由,并非不可抗力所致,同时也不会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因为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业务变化时,公司可以调整林某的岗位。因此,即使该公司的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合同约定也只产生调动岗位等后果,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即使劳动合同中无此项约定,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必须先与林某就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进行协商,只有在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公司才可以在履行一定程序条件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本案中,公司在未与林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无效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如果林某不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如果林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停工期间工资的,应当予以支持。现在林某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恢复其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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