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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12)劳务派遣有那些特别规定
信息时间:2011年08月24日   文章来源:本站  访问量:3007  评论数:0  收藏

    近年来,劳务派遣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用工形式,其范围不断扩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之所以被广泛采用,一方面是由于在一些领域,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符合社会化分工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对劳务派遣这种新生事物缺乏法律规范,使得一些用工单位出于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图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在实际中,一些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受到侵害,不能获得与用工单位的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发生工伤后往往得不到赔偿。
    为了使劳务派遣能够得到健康发展,《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特别规定:①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十万元。②特别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③针对存在劳动关系三方主体的特殊情形,除了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④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⑤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作了一些特别规定。包括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⑥限定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⑦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者按:《劳动合同法》解读已连续刊登12期了,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解读,本期之后将暂告一段落。从下期起,将开设新的栏目“案中说法”,作者将与读者一起,从案例分析入手,重点谈谈《劳动合同法》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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