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时间为:
工会工作
微作品成果
工作部署
制度法规
班组生活
工作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会工作 > 制度法规 > 信息详情
《劳动合同法》要点解读(8)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何新规定?
信息时间:2011年08月24日   文章来源:本站  访问量:2950  评论数:0  收藏

   《劳动合同法》要点解读(8)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何新规定?
问:上文谈到《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我还想继续了解《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还有那些增加和修改?
(四)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
《劳动合同法》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代通知金制度,增加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即,用人单位既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
(五)修改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定
一是《劳动合同法》除延续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的原规定外,还增加了另两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是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都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合同法》调整为,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同时还补充规定了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六)《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及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每月一星 | 党员发展 | 党建时讯 | 文化论坛 | 中心组学习 | 学习参考 | 优秀党员和党务工作者 | 创建动态 | 先进党组织 | 换届选举 | 理念体系 | 党员管理 | 劳动模范 | 基层团建 | 党费管理 | 经验交流 | 集团新闻 | 经验交流 | 党委工作 | 班组生活 | 党课资料 | 社会责任报告 | 基层党建 | 经典案例 | 企廉论坛 | 创建文件 | 企业经纬 | 文明单位形象展示 | 制度法规 | 工作动态 | 历届表彰名单 | 青年园地 | 企业文化 | 文明创建 | 青年风采 | 网上党校 | 党建实务 | 组织生活 | 东方先锋 | 资料下载
网站已被访问 34514758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