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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履行了诚实义务可免责
信息时间:2012年11月23日   文章来源:本站  访问量:3324  评论数:0  收藏

案由:2012年1月,经中介公司介绍小谢进入某技术开发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月薪为3500元。由于该公司是家技术性企业,对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及诚信方面的要求很高,故公司要求小谢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提交劳动手册等资料以便审查。由于小谢未按公司要求提交公司所需资料,导致劳动合同未签。此后公司多次要求小谢签订劳动合同,但小谢一直以劳动手册等资料原企业尚未还给他及忘记带来进行搪塞。公司由于担心惹上不必要的麻烦,故一直不敢轻易地和小谢签订劳动合同。四个月后,小谢以工资偏低为由提出辞职,但直至辞职,小谢都未向公司提交劳动手册。小谢在提交书面辞职书的同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公司认为,小谢在职期间,公司已经按双方约定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至于未签劳动合同,责任在于小谢,故不同意小谢要求。请问,公司应该支付小谢二倍工资吗?

答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是否必须出示劳动手册。《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目的在于通过文字形式将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固定下来,一旦有争议,双方均有据可查。为了惩罚用人单位借不签劳动合同来逃避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还专门制定了二倍工资罚则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企业有告知义务,但也有知情权利。作为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证明自己是适格的劳动者。其一,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准备录用的员工目前的就业状况和是否存在竞业限制的要求等。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二,劳动者还应如实告知用人单位“自己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技能、工作经历、学历、健康状况等。而劳动者持有的劳动手册由相关劳动用工管理部门颁发,记载了劳动者相关劳动合同履行情况,是证明劳动者是否适格的重要文件,也是用人单位全面了解劳动者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要求其出示劳动手册是合法有据的。根据上海市“有关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 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 是可以免于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责任。本案中,公司多次提出要与小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谢迟迟不提供劳动手册以证明自己的实际状况,是导致书面劳动合同未能签成的主要原因。由于公司确已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故可以免责。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公司需要了解小谢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小谢就应当如实说明。由于小谢不愿提供劳动手册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签订,责任小谢自负,公司无需二倍支付小谢的工资。

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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