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0年5月,小苏通过职业介绍所介绍进入本市一家企业工作,主要从事企业一台主机安装调试的辅助工作。企业与小苏签订一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主机安装调试结束后主机能正常运转劳动合同即终止。2011年1月,主机安装调试任务完成,主机进入正常生产状态,小苏的辅助工作也同时结束。企业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了与小苏的劳动合同,支付了劳动报酬并办理了退工手续。小苏认为,企业与自己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该项任务已经完成,企业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故小苏在办理退工手续时,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遭到企业拒绝。企业认为,小苏是临时来帮忙的,应付的报酬都已到位,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请问,企业是否应支付给小苏经济补偿?
答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生产任务的完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企业与小苏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企业即与小苏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此类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 年的,按1 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小苏与企业双方约定的主机安装调试的辅助任务已经完成,现在双方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必须根据小苏的工作年限,相应地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将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误解为是临时工作,错误认为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不必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在小苏在企业实际工作超过了6个月,企业应当依法支付给小苏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芳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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