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08年2月,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与小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随后将小贺派至上海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公司)工作。2009年7月15日,商务公司通知小贺,因经营不善决定不再聘任小贺,同时通知派遣公司将小贺退回。派遣公司收到商务公司的退回通知后,即书面通知小贺应于2009年7月20日正式到派遣公司上班,由派遣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小贺收到通知后,认为商务公司将其退回的理由不充分,所以拒绝到派遣公司报到。2009年7月25日,派遣公司再次致函小贺同时附上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小贺到派遣公司上班,但小贺仍拒绝上班。2009年8月15日,派遣公司通知小贺,因其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小贺认为,本人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两年,因此派遣到商务公司工作的期限也应该为两年,其拒绝到派遣公司上班并无不妥。请问,派遣公司能否解除小贺的劳动合同? 答复: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小贺与用工单位(商务公司)发生争议,是否可以不服从用人单位(派遣公司)的工作安排? 劳务派遣关系,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需要,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派遣员工受用工单位管理,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两份合同和三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单位行使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如处分、辞退权,同时承担支付劳动者薪酬福利等义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双方通过派遣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 本案中,小贺被商务公司退回派遣公司时,小贺与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或者终止,而应当继续履行。小贺应当服从派遣公司的正常管理,派遣公司也应当对其工作进行安排并支付工资。小贺与商务公司发生争议后,在小贺认为该问题未得到解决前,仍应接受派遣公司的工作安排。现小贺以与商务公司发生争议为由拒绝接受派遣公司工作安排,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派遣公司将以小贺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履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应依法妥善解决,即使对实际用人单位的处理决定不服,也应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万万不能以拒绝上班、无故旷工的方式来对付劳务派遣公司,否则可能造成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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