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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与小蒋解除劳动合同
信息时间:2011年10月20日   文章来源:本站  访问量:2698  评论数:0  收藏
案由:2010年3月,小蒋与本市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2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将其派遣到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与外贸公司订立了劳务派遣协议,双方明确了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去年年底,外贸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小蒋所在部门全部停产。一个月后。外贸公司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将小蒋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收到外贸公司的通知后,即与小将解除了劳动合同。小蒋认为,本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外贸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停产将我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但我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月支付我无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但劳务派遣公司认为,由于外贸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无法预见的,他们将小蒋退回我们,我们也只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可能小蒋每月不干活却支付其工资。请问劳务派遣公司能否与小蒋解除劳动合同?
答复:本案争议焦点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外贸公司在派遣协议中约定,外贸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将派遣的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但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可以在合同期内即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显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外贸公司生产发生严重困难,将小蒋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是不能与小蒋解除劳动合同的。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小蒋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二年劳动合同期间,如果小蒋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可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除外,劳务派遣公司是不可以随意解除小蒋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小蒋不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因此,小蒋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不但不可解除小蒋的劳动合同,还应当按照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小蒋支付1280元。
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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